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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时间:2025-04-25 10:55:2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谊会的全称为:红河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知联会”;以下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红河学院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知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促进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交流、团结与合作,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本会章程自主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云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红河州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和学校党委统战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云南省蒙自市红河学院。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知联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增进成员对党的理论路线方略的认同;

(二)协助学校党委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人才,发现和推荐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的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三)鼓励和支持成员立足本职岗位,关心学校发展,就相关重大问题及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社会考察等活动,为学校及国家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四) 支持成员关心社会发展,关注民生,履行社会责任,利用学科和专业优势,开展服务社会活动;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校际间、成员间交往交流。关心成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沟通搭建平台,建立渠道,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和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我校在编在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及以上职务,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做出一定贡献,拥护知联会章程,有加入知联会意愿,且未加入任何党派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知联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或会员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

(三)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遵守知联会章程,执行知联会决议,积极完成知联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知联会的声誉和团结,积极参加知联会活动;

(四)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密切联系广大无党派知识分子,积极举荐优秀人才;

(五)向知联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对知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送本会。会员加入中共或民主党派,以及退休、调离学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实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内部的工作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等形式传达有关精神,征求意见。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会议,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重要工作。会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或委托人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专业技术过硬,公信度较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建言献策能力,有较强的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学校从事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名担任本会理事;

(五)在红河州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担任理事及其以上职务的我校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即为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批日常经费开支,大额项目开支需报会长会议通过后核报;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学校核拨的专项经费、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条件具备时,经会员大会同意,可收取适当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会员及各学院、部门的资助和社会捐赠,所得款项全部纳入本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活动范围任务,并接受本会会员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知联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审定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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