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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时间:2025-04-25 10:57:23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谊会的全称为:红河学院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留联会”;以下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学校归国留学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海内外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党和政府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广大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红河学院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团结留学归国人员,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我校留学人员在学校建设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发挥留学报国人才库、建言献策智囊团、民间外交生力军重要作用,把广大留学人员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广大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完成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增进留学人员对国情、省情、市情、校情的认知,坚定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增进其对学校发展的认同和支持;

(三)弘扬留学报国传统,推动留学人员报效国家、投身学校发展的实践,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宣传留学人员留学报国的贡献和业绩;

(四)吸引和举荐留学人才,做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工作,表彰鼓励优秀留学人员。

(五)联系海外留学人员,拓展他们与学校联系的渠道,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对外交流,促进学校与海外高校、科研单位等友好交往;

(七)加强留学人员组织间的联系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增进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

(八)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反映留学人员合理意见建议,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与兄弟院校的留联会联系,构建横向互通的留联会网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红河学院在职教职工,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 认可并接受本会的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四)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或在国外访学、进修、攻读学位、从事讲学及科研等经历达一年以上者;在国外学习和工作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或因从事留学人员管理的相关人员;

(五) 我校居留海外有成就的留学人员、热心支持和关注学校的建设发展,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一名会员推荐,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 热爱本职工作,团结留学人员,举荐人才,为当地和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 会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校、或要求退会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党纪国法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联谊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任务;

(四) 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会长会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经联谊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联谊会工作;

(二)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定期向云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和学校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联谊会的各项工作;

(三)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由会员按有关规定缴纳或自愿赞助;

(二) 学校核拨给“留联会”的有关专项经费;

(三) 在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及自愿赞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经费收支、资产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接受学校财务监管和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Honghe University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留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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